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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5月1日上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4日06:02 深圳商报

  人民陪审员5月1日上岗

  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据新华社北京2月13日电】2005年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将在哪些领域使中国司法更加科学、高效,从而使人民法院的工作真正体现“司法为民”要求?新华社记者日前采访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

  人民陪审员“五一”上岗与法官平权体现民主与监督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2004年底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排定的一个时间表:2005年1月至2月,各地法院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民陪审员预选工作;3月至4月,集中培训人民陪审员预选人员,通过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后,确保5月1日统一上岗。

  根据《决定》所予以明确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为保障人民陪审员真正依法行使权力,相关保障制度设计更加具体: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改革审判委员会

  以“法庭”取代“会场”

  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主要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与现代司法不相适应的矛盾。比如组织形式行政化、存在“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现象、以“会场”代替“法庭”等。

  据了解,正在讨论修改的改革设计有以下变化: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由高水平的职业法官组成,使组织形式彻底改变过去的行政化色彩;要求必须依法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使工作程序诉讼化,杜绝听汇报、开小会;应公开参与作出决定人员名单、裁判结论和裁判理由。

  改革再审制度符合再审法定条件,法院不得推诿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2005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再审制度进行改革。

  “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不得推诿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再审。”这一规定,把启动再审的权利切实交给了当事人;从某种意义上,也将缓解人民法院面临的涉诉上访压力。

  “诉讼资源有限、诉讼成本昂贵、诉权不能无限”,基于这个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将对提起再审的时间限制、再审的次数、再审案件管辖等予以明确,规范再审程序。

  而死刑复核权的收回、规范巡回审理工作、继续探索简化审判程序、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理顺专门法院管理体制……这些都将是2005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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