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权利与法官同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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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4日08:36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 ||||||||
北京讯在2004年底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排定的一个时间表:2005年1月至2月,各地法院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民陪审员预选工作;3月至4月,集中培训人民陪审员预选人员,通过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后,确保5月1日统一上岗。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
为保障人民陪审员真正依法行使权力,相关保障制度设计更加具体: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于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完全“失语”,只有法院和检察院才能依法启动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2005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对再审制度进行改革。“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不得推诿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再审。”(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