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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殴打他人 王副队长被判10年6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4日11:23 温州新闻网

  温州新闻网2月14日消息:原市园林绿化养护大队三大队副队长、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业务技术部负责人王绍温不但大肆收受他人贿赂,而且在自己单位门口因琐事殴打他人。日前,他被判处受贿罪和故意伤害罪。鹿城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判处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7万余元。

  1999年11月份,市园林绿化养护大队下属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在参加市三桥路绿化工
程第一标段的投标中,负责招投标工作的王绍温应杭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朱经理的要求,与其串通投标,致使这家公司顺利中标,之后朱某为感谢王的帮助,送给王现金5万元。

  2001年6月份,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中标承建市区车站大道机非隔离带绿化工程。经王介绍,该工程的土建工程部分分包给杭州某园林有限公司,受公司委托,王担任土建分包工程的甲方代表,负责工程的建设、履行合同约定和行使管理的职责。2003年10月17日,该公司负责人朱某在工程结算后,将该工程侧石决算和侧石实际供货额之间的差额6.186万元送给了王。

  另外,去年1月5日下午,王绍温因琐事和市民李某发生口角。随后,王竟纠集了张小峰等3人在市园林管理局绿化养护大队的门口,和李家兄弟发生互殴,李家兄弟均被菜刀砍伤。

  法院认为,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于事业单位,公司管理人员与事业单位内部机构重合,所谓个人股东并无出资也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不具备股份合作企业的实质内涵,王身为国有事业单位职工,在单位下属的公司依法从事公务,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而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11.186万元,又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故意伤害罪,应予以数罪并罚。(温州都市报贤群璐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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