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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谈)且说“悬赏”破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5日10:03 荆楚网-湖北日报

  蒹葭

  所谓“悬赏”,是指有的案件发生后,损失方或警方为求破案,面向社会许以重金征集犯罪嫌疑人线索包括其他涉案线索的做法。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警方在实施案件侦查中,往往采取这种措施。近年来,我国有些地方破案也采取了这种措施。不少重大案件经发布悬赏通告后,一些犯罪嫌疑人在民众举报下被警方擒获,使案件得以较快侦破。

  或许正因为如此,现在有些地方越来越将悬赏破案奉为上策,一旦发生案件就使出悬赏的招数来。日前,某地一家商店发生盗窃案,尽管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当地有关方面未做必要的侦查工作,就急匆匆发布了数万元悬赏通告。笔者在网上大致搜索一下,发现有些地方的悬赏通告比比皆是,而且悬赏的金额大有越来越高之势。

  应当说,发生重大案件和对一些很难破的疑案难案,尤其是对后续危险性很大的刑事案,采取悬赏举措以求尽快破案是必要的。但有些非这类案件,就未必非悬赏不可。有的地方发生案件动不动就悬赏,反映出有的人把破案希望过于寄托在悬赏上的心态。笔者认为,这值得注意。

  一个地方发生刑事等案件后,破案方首先应调动各种力量和技术手段进行侦查,这是破案者一种法定的责任和义务。悬赏只是对正常侦破工作的一种补充,而不能代替正常的侦破途径和手段。悬赏如果滥用,就有可能使破案者对此产生依赖感。

  有人说,悬赏对破案有好处,为什么不可以提倡大小案件都悬赏呢?的确,悬赏能够提高破案率。但正如许多事情都要有足够的财力才能办到一样,悬赏也是要有财力作支撑的。就目前来讲,悬赏金几乎都计入办案成本,而办案经费是有限的,何况这些经费都来自于“皇粮”。如果案件无论大小都频繁和高额悬赏,那必然会增加财政负担。

  从另一个角度讲,即使不在乎经费问题,悬赏也毕竟是以利益为驱动力的,若过度使用,则有可能产生引导人们“唯利举报”的副作用,容易导致某些人见不到悬赏就不主动配合破案、不积极尽维护社会治安义务的弊端。

  因此,窃以为悬赏之法宜有度。最重要的,还是要下功夫提升综合破案能力和水平,提升全民共同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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