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重大规范性文件出台须听取社会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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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5日13:58 天府早报 | ||||||||
早报讯(记者吴楚瞳) 3月1日起,重大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听取意见。省政府近日出台《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规定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作出新规定,明确未向社会公布的文件不能作为行政行为依据。 草案听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规定》要求,重大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向社会广泛听取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 对草案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并征求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涉及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的运用,或者对城市生态和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事先征询有关机构、专家的意见。 规范文件应在报刊公布 《规定》指出,规范性文件经审议决定后,必须由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签发并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政府网站上公布。公布方式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与查阅。 除非特殊文件不得设收费事项 《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地规范行政行为,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除特定情况外,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除有法定依据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临时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语言和备案方式同时作出明确规定。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用段落形式表述,应当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告”等名称。 各级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