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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证监会新规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交易可获独立席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5日19:44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2月15日消息中国保监会近日会同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涉及的证券账户、交易席位、资金结算、投资比例等问题。

  与去年10月所颁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配套制定的这个《通知》中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由保险资金投资托管人为其申请代理开立证券账户,账户名
称以经中国保监会确认的为准。

  《通知》明确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独立席位进行股票交易。独立席位即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的专用席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专用席位。保险机构投资者也可向证券经营机构租用专用席位;向保险机构投资者出租专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等,保监会从资产规模、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诚信状况等方面对其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书。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席位确认函办理相关手续;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协助保险机构投资者采取相关措施,确保专用席位一切交易委托和成交回报数据的信息安全。证券经营机构进入风险处置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该机构专用席位的全部业务,可整体转托管到新的专用席位,不因证券经营机构的关闭、清算受到影响。

  保险机构投资者及其投资托管人应当按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下发的《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开展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涉及的账户管理、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

  《通知》还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应当遵循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同时,保险机构投资者的所有传统保险产品和分红保险产品,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投资者上年末总资产的10%,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发行股票公司本次股票发售的总量。保险机构投资者的单个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申报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的总额,申报的股票数量分别不得超过发行股票公司本次股票发售的总量。另外,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申购股票后,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视同境内保险机构法人管理,可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等有关手续。《通知》已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责编:肖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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