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有奖发票兑奖期限延长至60天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6日00:56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赵鹏)对于部分消费者认为“有奖发票兑奖期限为30日”的规定期限较短的情况,3月1日起,这个问题会迎刃而解。昨天,市地税局公布了《关于延长有奖发票兑奖期限的通知》,将有奖发票(刮开中奖)的兑奖期限延长至60日。 地税部门表示,近期,本市部分消费者反映“有奖发票兑奖期限为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的规定期限较短,不便兑奖。为了进一步为中奖者提供便利,市地税局印发了《关于
该规定将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目的是进一步方便有奖发票的中奖者兑奖,并提高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同时地税部门提醒消费者,兑奖时必须持未分开的完整的发票联和兑奖联,否则将不予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