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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容“黄鼠狼式”拜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6日02:50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拜年,是人与人之间新年良好祝愿的一种方式。然而,一些在社会上混的人,却利用这一机会“强行拜年”,以索要钱财。这种黄鼠狼式的拜年,不仅亵渎了中国的传统文化,更为我国法律所不允许。新闻故事

  拜年,是我国传统风俗。每逢春节,亲朋、好友、邻里、同事见面,都会互相拱手抱拳祝福对方“新年快乐”、“恭喜发财”、“心想事成”等等。通过拜年这一特殊的交际方
式,既表达了人与人之间的祝福,又有利于增进双方的友谊和感情。但是,最近,“拜年”这种祝福方式,竟被一些人作为幌子,进行敲诈勒索,而被敲诈者似乎只能无奈地面对这“黄鼠狼”的拜年。

  据《信息时报》报道:2005年2月3日傍晚,一辆满载年橘的小型货车驶进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商贸城,车上下来的人在商贸城临街店铺前卸下一盆盆金黄色年橘,说声“拜年”后扬长而去。此举令各店铺老板精神紧张,他们估计这是不法之徒利用过年之机变相勒索钱财。商贸城管理处负责人陈先生表示,他们已经掌握情况并通知了白云区公安分局石井派出所,警方将关注此事,防止“年后算账”的勒索行为发生。

  无独有偶,在深圳市也出现了送年橘“强行拜年”的事件。据《晶报》报道:1月30日下午,宝安区石岩街道泉宝工业区门前的一条小街上,突然来了许多年轻人,开着两辆车,给每个店铺送了一盆年橘,然后要求每家在当晚7点开始至年前,交纳300元至500元不等的“过节费”,众商户都感到惶恐,一时间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另据《晶报》报道:1月30日下午,刘先生在西丽湖附近开的一间小餐厅突然来了几个年轻人,手中拿着一串鞭炮,称是给刘先生餐厅的“拜年礼物”。刘先生的妻子告诉年轻人,他们不需要鞭炮。但来者恶狠狠地说,不要也得要。并出价300元,扔下鞭炮扬长而去。惊恐万分的刘先生无奈之下只好报警。不多时,有民警赶到了解情况。当天晚间,这伙人托人给刘先生带来口信,称刘先生竟敢报警,这串鞭炮的价钱已不再是300元,而是涨到了2000元。

  “强行拜年”的方法并不止强卖物品,还有强行提供服务。据《江南都市报》报道,1月4日上午,一支由七八人组成的舞狮队敲锣打鼓来到南昌市中山路等路段,挨家挨户给商家舞狮拜年。商户若爽快掏了钱,舞狮队便走人。遇到不给钱的商户,舞狮队就在其店铺前舞个不停,扰乱其生意。

  如此“强行拜年”的行为应当受到什么样的惩处?法律对此又如何规定呢? 郭敬波 整理观点一 风俗有良俗、恶俗之别

  郭敬波(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拜年是我国几千年来民间流传下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礼仪。大家通过拜年,互相走动,加强了联系,增进了感情和友谊,因此,拜年已经成了我国善良风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善良风俗对群体、民族、国家凝聚力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对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整合和促进作用。这种善良风俗,不仅在民间得到大家认同,也受到国家法律的肯定。我国民法上有一个基本原则叫做“公序良俗”,这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风俗是一定人群在一定环境中生存、发展所形成的习惯。拜年作为一种民间风俗,在其延续过程中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历史和社会的发展,拜年的形式及内容也发生着变化。比如,随着通信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相继兴起了“电话拜年”、“短信拜年”、“E-mail拜年”。这已经成为我国现代拜年的一大特色。而且,这些花样不断翻新的拜年方式给新年也增添了新的气象,是对善良风俗的传承和发展。

  应该看到的是,现实生活中,“拜年”的方式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甚至成了另类“风俗”。被指控犯有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四川省南充市原副市长李斌就在法庭上称,逢年过节,有亲朋好友给他送钱,这是一种“风俗”。在全国很多地方,春节前后在街头商户门口舞狮要钱者,更随处可见,这种方式还有一个俗语名称叫“狮子拜门”。

  风俗有良俗和恶俗之分。我国法律保护善良风俗,但对于这些恶俗,非但不予保护,还要依法予以惩治,从而达到“移风易俗”的目的。看一个风俗是良俗还是恶俗,主要是看其主体部分是不是优秀的,是不是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性的。

  对于“拜年”这一风俗,很多地方并非纯精神交流,也有物质交流的内容。在我国大部分地区,晚辈给长辈拜年时,长辈要给晚辈“压岁钱”。有些地方拜年时,还要以“长寿面”和年糕相赠。这些风俗,其主体和目的都是好的,而前面新闻报道中的“强行拜年”,其目的就是为了强行索要钱财,这种“强行拜年”有碍于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有碍于社会进步和发展,是一种邪恶“风俗”,应依法进行严厉打击。观点二“强行拜年”涉嫌犯罪

  张同仁(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要打击“强行拜年”的行为,就要正确地适用法律武器。

  首先,“强行拜年”可能涉嫌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商品交易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而在强迫交易行为中,交易一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法律确定强迫交易罪,重在保护双方“自愿”的商品交易。新闻中的白云区石井商贸城“强行拜年”送年橘的行为,即便随后卖主并不漫天要价,而是按市场价向商户索要,但只要其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情节严重的话,仍可能涉嫌构成本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像报道中那样,一盆年橘要价三百至五百元,一串鞭炮开口要价三百元,后又涨到两千元,这一价额与市场价相差甚远,如商户不给便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拜年”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可能触犯了另一个罪名——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拜年者”在强迫交易或者敲诈勒索的过程中使用暴力,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在这种情况下,将“择一重罪”进行处罚。如果强迫交易情节较轻,敲诈勒索数额较小,或者如新闻报道中舞狮队那样,不是使用暴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来索要财物的,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也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会被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观点三打击“强行拜年”应同打黑

  郑荣敏(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据公安机关对近几年春节期间的社会治安形势分析,春节是节日消费最旺盛的时间,人们的警惕性相对较低,因此也是盗窃、抢夺、抢劫、伤害等犯罪活动比较集中的时间。

  对于商户来说,春节是一个重要节日,讲究欢乐、祥和,不愿多惹事,因此对一些人利用春节习俗索要钱财,往往明知不该给或者不想给,但不敢招惹,不愿多计较,就想出钱了事,并安慰自己破财消灾。

  因此,社会上的一些黑恶势力,也抓住了人们的这一心理,通过春节期间的一些习俗来敲诈勒索,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

  而一些执法人员也存在着执法意识偏差。特别是对于民间舞狮这些相对来说不那么恶劣的行为,执法人员往往认为这是民间自发的娱乐项目,双方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不便干涉。事实上,民间舞狮一般也是在当地“有头脸”的人或地痞的组织、引领下进行的,你不给他便不走。这实质上也是一种恶势力支撑下的硬性讨要。

  “强行拜年”不但与传统拜年的本意背道而驰,也破坏了春节期间的祥和气氛,是一种不折不扣的丑恶现象,一些“强行拜年”的手段和目的已经涉嫌犯罪,所以公安部门应当把打击“强行拜年”与“打黑除恶”结合起来,对这种“黄鼠狼式”拜年现象给予严厉打击。同时,商户也要加强防范意识,与当地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报案。

  对于民间习俗,要采取有分析的、批判继承的态度,摒弃落后的或不适用现代社会的部分,继承和发扬优秀的部分,以创造和丰富我们的社会主义新文化。“强行拜年”不但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同时也是对传统拜年这一善良风俗的错误引导和破坏。所以,对于“强行拜年”,在打击其背后的恶势力的同时,也要对这种丑恶的形式进行打击,引导人们建立起多投入感情、少投入物质的拜年方式,使每一个新年都过得欢乐、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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