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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呼唤合法身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6日04:58 山西新闻网

  我省有较为规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1500个,在民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仅占35%。法律地位不明确,给这类组织的发展带来一堆“头疼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呼唤合法身份

  1月中旬,记者闻知新绛县北张镇蔬菜协会成立仅一年多时间,就吸引了400多农户踊跃入会。电话联系采访时得到的消息却是,该协会未办理登记手续,是个“身份不明者”。
话筒里,协会负责人宋宝安的声音透出了无奈:“不是不想登记,也不是有关部门刁难,实在是觉得无论到哪个部门登记,都不太符合协会的性质。我们这些农民协会的正规名称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因为法律地位不明确,不光是登记难,以后遇到的难题还有一大筐哩!”

  在市场竞争中势单力薄、容易受到伤害的农户们,为维护自身权益纷纷自愿联合起来,成立了各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近年来,这类组织发展极快,我省就有1500个之多,已成为了沟通农民和市场的桥梁、技术推广和经验交流的组织者、提高农民素质的学校。但由于种种原因,不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尚未获得合法身份,制约着其进一步发展壮大。

  登记注册 左右为难

  《农业法》确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经营组织的一种形式,应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但没有明确其法人形式和登记办法。据了解,我国现有两种法人登记制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的企业法人登记和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据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须到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

  北张镇蔬菜协会所言的登记难到底事出何因?1月13日,记者在汾阳市走访了当地民政和工商部门。市民政局纪检组长王宝生说:“此类组织可在我们这里登记为社团法人,只交几十元的办证费,此后的年检、管理均系免费服务。但按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监督管理股副股长张增秀说:“这类组织来登记时,不存在特殊政策,我们按一般企业对待,可注册为公司、合伙企业等,注册要有一定的资金,每年必须依法缴纳税费。”

  宋宝安在电话里诉苦:“我们主要是为会员提供各种技术指导,下一步还计划组织会员统一对外销菜,解决‘卖难’问题。在民政部门登记费用低,可不许搞营利性经营活动,这显然不行。到工商部门登记倒是允许营利,但税费与企业一视同仁,这对于以服务为主、经营为辅的我们来说,显然承担不起,也不太公道。”

  我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管部门———省农业厅提供了一组数字:目前,我省10人以上较为规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共1500个,会员22.2万人;与这一蓬勃发展态势极不相符的是,只有533个组织在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仅占35%。省农业厅农经局调研员白剑认为,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对内提供服务,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即对内以社员互助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对外努力实现成员利益的最大化,与企业相同。因此,这类组织不应等同于社团法人或企业法人。35%的登记比例,既说明我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整体水平还不高,也反映出法律地位不明确对其注册登记产生了很大的制约。

  身份不明 处境尴尬

  1月16日,万荣县农民种植服务协会贾村分会会长王少斌向记者讲述了一件烦心事:他们了解到有一种叫做“益果灵”的新型植物生长调节剂,喷施后果实个大、色艳、早熟,效益显著,买断该产品在当地的使用权须50万元。他们拿着县民政局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去县农行贷款,却被告知:社团组织不具备贷款的资格。

  省农业厅农经局调研员白剑告诉记者,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问题调研后认为:“影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外部因素主要包括法律地位不明确、扶持政策不到位、管理体制不顺等。其中,最核心的是法律地位不明确,这是当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主要理由:一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难,影响其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在发生侵权和纠纷时,其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二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类型、基本特征得不到确认,享受不到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与扶持,在与其它企业的竞争中就会承担较高的运营成本,加重了这类组织的负担,削弱了其对农民的吸引力。三是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就缺乏统一的运行规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就不可能规范化运作。四是没有法律的统一规范,不少地方民政、工商、农业、农经、科协等部门都在参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形成了表面上多头负责,实际上却无人负责的现象。在发展中一旦出现问题和困难,就难以得到及时协调和解决。

  完善法规 保驾护航

  去年11月25日,在省农业厅组织召开的全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经验交流会议上,与会代表一致呼吁尽快为该组织提供法律支持。忻州市农业局经管站、大同市农业局在书面材料中说:“鉴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规模普遍较小,经济实力普遍较弱,具有社团法人和企业法人的双重属性,应设立单独的‘合作社法人’。同时降低门槛,减免有关费用,并在税收方面予以进一步的优惠。”“金融部门也要为其提供更多的信贷支持。”专家指出,发展不能等待。赋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为之降低门槛、放宽条件、简化手续势在必行,早实施早受益。

  省农业厅副厅长刘二仁告诉记者,加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对于解决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衔接问题、应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农业生产带来的挑战、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制度环境,赋予其应有法律地位的呼声日益高涨,已经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据了解,我省去年年初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推动了全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当前应结合本省实际,解决具体的可操作性问题,尽快研究探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地方立法工作,赋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的“尚方宝剑”。

  

  在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先行一步积极探索制定地方性法规,大力鼓励和保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国内第一个相关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条例》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等若干重大问题做出了明确界定。《条例》明确了合作社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合作社销售非社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税收、科技、人才、用地、供水、供电、交通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予以扶持。”范非(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张清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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