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尊重公民隐私彰显政治文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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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6日04:59 时代商报 | ||||||||
◎朱四倍 “未经申请人同意的个人隐私申请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得转送或者公告。”200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见《北京娱乐信报》2月15日)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隐私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迫切需要法律对隐私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就我国现实来说,公民个人隐私权被侵犯,一方面与法律对公民隐私权规定不健全甚至自相矛盾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不太重视公民私权有关。因此,未经申请人同意的个人隐私申请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得转送或者公告,就是对公众个人生活价值的张扬和肯定。肯定隐私权存在的价值,是社会从身份到契约进步的体现。隐私权体现着人们对私生活自由的渴望和追求,反对他人干扰、干涉和干预的意愿,隐私对于全体公民而言一律平等,不再是尊者的特权。只有在自然人人格平等、公民私生活不受侵权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公民的隐私权。换句话说就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平等、自由、尊重、人权、法制是隐私权建构的基础。 笔者以为,“未经申请人同意的个人隐私申请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得转送或者公告”这个信息的最大价值在于揭示了“公开私隐”的文明之道。何谓“公开私隐”?站在政治学的角度,公开私隐意味着开放的政治与有限的政府。私是公民个人的事情,只要自己知道就行。公共领域中的公共事务则必须对所有的人“公”。私隐分开意味着政府应当尊重公民个人隐私,公民则对公共事务享有知情权、监督权乃至参与权。私人领域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价值得以实现的领域。在纯粹的私人领域,公民有“隐藏”私人秘密的权利,公共权力不应过问。对公民“私”的承认必然要导致对政府的权力、职能、规模和行为方式上作出实质性的、明确的限制,这是其意义所在。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的独立的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公民的隐私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的情况下,才能使公民的人格得到健康发展,进而实现社会人际关系和运行的和谐。当然,法律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同时也不应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而侵犯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是说,应该在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保持某种平衡。“未经申请人同意的个人隐私申请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得转送或者公告”为我们作出了示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