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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会”称允许岛内证券商投资大陆同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6日09:4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16日电据台“金管会”发布的新规定,台湾的证券商15日起可申请直接到大陆投资证券公司,符合条件者可向“金管会”证期局申请。

  据中通社报道,台“金管会”14日公布修正的“两岸证券期货业务往来许可办法”,明订赴大陆地区投资证券公司的许可要件。在资格条件方面,包括净值高于新台币70亿元且净值大于实收资本额、一定期间内未受“金管会”处分,未经证交所、柜买中心及期交所处
置,及最近3个月自有资本适足比率高于200%。

  投资限额则是,不得超过证券商净值的10%;持股比率不得低于大陆证券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25%。岛内证券商申请时应检具投资计划书、财务报告、合资协议书及其它相关文件。并明定营业项目、资本额或出资额,若在许可后有变更,应再报经许可。

  至于证券商管理规则修正,则是明定岛内证券商投资大陆地区证券公司,应依据两岸证券及期货业务许可办法规定办理。为避免对台湾证券市场产生过大冲击,限制证券商投资的大陆证券公司,不得对台湾地区个人及事业提供服务;在台证券商不得受托买卖大陆地区的有价证券,也不得推介台湾地区投资人投资大陆证券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与大陆地区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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