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时评:质检总局公布好酒榜不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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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6日09:45 新桂网 | ||||||||
据《烟台日报》2月15日报道,过年了,家家户户免不了要买些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为了打假扶优、引导消费,节前公布了一批质量较好的白酒、白兰地及其企业名单,共有12家白酒、6种白兰地产品进入红榜。 质检总局公布“好酒榜”或许是善意的,但由于质检总局工作职责是对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依照相关标准进行监管,因此,只要是合格的产品就都应视为“好产品”,不合格产
其实,一个质量合格产品、一家企业信誉的好与坏,市场有最终的评判权,行政权力是不应介入其中的。而且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好酒榜”,就意味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为消费者一旦购买了“好酒榜”中的产品并由于各种原因与产品生产者发生质量纠纷,就不免产生令公布“好酒榜”的行政机构尴尬的情况。因为一方面行政“发榜”机构认为自己的公示“红榜”行为不是行政命令,而仅是一种行政指导,因此不应承担行政责任;而消费者则会认为行政机关对“好酒榜”的发布就是一种行政行为,由此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乃至受损,有关行政部门难辞其责。 尽管法律上目前对行政机关类似公布“好酒榜”这样的行政行为没有明确规定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任何行政机关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政府活动的基本法则。因此,如果行政机关所推荐的产品真的出现不良后果,并对由此造成的后果不负责任,那么政府的信誉恐怕就会荡然无存,公民的切身利益就会受到莫大的蔑视。 而且,不能否认在现实中,很多行政推荐行为缺乏相应的程序规则及应有的透明度,有的甚至是暗箱操作,利用这种独有的政府推荐权力进行“寻租”。即使政府推荐行为是出于社会公益目的,或是为了履行法定职责,也难保会有一些人将其所使用的行政权力加以滥用。 政府有责任维护市场秩序,有责任颁布并实施各项标准,但其行使权力、发挥作用的范围、渠道不是无限的,更不能随心所欲。尽管有时行政管理部门超越权限的做法,比如此次质检总局公布“好酒榜”行为,可能暂时对社会产生一点益处,但也不应该被认可,因为其行为也同样可能产生一定的副作用。(李坚) 作者:李坚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