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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与法官同权 中国司法改革2005年亮点频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6日10:07 龙虎网

  【龙虎网讯】据中新网转引人民日报消息:2005年,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司法改革力度,亮点频现。无论对案件当事人,还是对社会公众,司法改革都与之息息相关。一个更为科学的司法体制,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全社会更加稳定、和谐。

  再审制度:走出“马拉松官司”

  背景:再审制度,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审。

  在河南焦作,一起三间房屋的产权纠纷,引发了民事、行政两种诉讼,经历了3级法院、9年审理、16次裁判之后,检察院又提起了抗诉。

  更有甚者,几十年的陈案要求再审,再审了几十次的案件仍要求再审,判决结果翻来覆去一次又一次……

  申诉、再审,又申诉、又再审,引出了一次次“马拉松官司”、“翻烧饼”判决。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现行审判监督程序主要有三大弊端:法院、检察院可依职权启动再审,而当事人通过申诉却难以提起;启动再审的理由宽泛、模糊,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太大;申请再审的次数无限、时间无限,导致诉讼秩序混乱、效率低下……这些弊端,影响了司法的既判力和公信度,使社会关系难以稳定,最终会动摇法治的根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告诉记者,正在酝酿中的再审制度改革,将重点研究解决现行审判监督制度的弊端:———明确当事人启动再审的权利。

  现行模式下,法官对启动再审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再审成了一种“待遇”,群众甚至为此还得托关系、走后门。改革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必须再审,当事人无需为要求再审而上访,也无需找关系。

  ——明确启动再审的理由。

  根据现行民诉法,申请再审有5项理由。这5项理由表述非常概括,几乎无所不包,而且存在“重实体轻程序”和“先定后审”的倾向。

  2002年8月召开的全国审判监督改革经验交流会,提出了启动再审的13项理由。其中,程序理由有9项,包括裁判法院无案件管辖权、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等;实体理由有4项,包括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等。这13项理由,程序与实体并重,可操作性强,对再审制度改革有很大借鉴。

  ——规范再审程序。

  诉讼资源有限,诉讼成本昂贵,诉权不能无限。对提起再审的时间、再审的次数、向哪级法院提起等相关程序,将予明确。

  胡云腾透露,人民法院的再审制度改革,拟在今年取得实质性进展。

  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权

  背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5月1日施行。人民陪审员依据法定程序产生,依法参加审判,与法官同权。

  离5月1日尚有一段时间,“人民陪审员”已开始变“热”:正在进行中的选任工作,引来广泛社会关注。

  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排,1—2月,各地法院进行人民陪审员的预选;3—4月,这些人员将得到集中培训;通过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后,将于5月1日统一上岗。

  人民陪审员制度,既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也有利于人民监督司法。胡云腾表示,这个制度的强化,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公正与效率。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提倡政治文明的今天,更具重大现实意义。

  5月1日后,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更加完善:

  ——统一任命。由现在各地的法院任命或聘任等,统一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明确陪审范围。什么案件需要陪审?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决定》将陪审范围明确规定为社会影响较大的一审案件,当事人也可自行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

  ——随机抽取。目前,一般由法院轮流指定陪审员参与审判;5月1日后,将改为随机抽取。

  审判委员会:既要判,也要审

  背景: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其基本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对目前的审委会制度,一些法律专家这样描述。对一些案件,审理的是合议庭,最后定案的却是审委会。在现代司法环境下,该制度存在的三大缺陷日益暴露:

  一是组织形式行政化。审委会成员主要由院长、庭长等担任,而不注意吸收经验丰富的法官;二是运行方式会议化。用会议室代替了法庭,无法体现诉讼程序的价值;三是议决结果神秘化。审委会委员不署名,不提供裁判理由,也不写判决。

  为让审委会更好地发挥作用,一些地方法院在法定框架内尝试改革。很多法院吸收水平较高而未担任行政职务的法官参加审委会;有的法院要求审委会直接审案;有的法院组织委员旁听合议庭的审理;有的法院在审委会之内尝试设立刑事、民事专业分会……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蒋惠岭表示,这些尝试,都为审委会改革积累了经验。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审委会改革的具体方案。以下的“三化”将可能成为改革的目标选择:

  ——组织形式司法化。让审委会由高水平的资深职业法官组成,成为实实在在的审判组织;

  ——工作程序诉讼化。审委会审案,必须依法经过书面审或开庭审,而不再以听汇报、开小会的方式决定案件结果;

  ——裁判结果公开化。审委会做出的裁判,应当公开参与作出决定人员、裁判结论和裁判理由。

  蒋惠岭说:“这些改革措施,将使审委会真正成为一个审判组织,使案件得到更加公正的审判。”

  死刑复核改革、执行制度改革、完善巡回法庭制度、推广简易程序……展望2005年,一项项司法改革令人期待。

  作者:吴兢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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