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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者就业可获补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01:09 京华时报

  作者: 赵鹏来源:

  本市建立促进低保人员就业机制

  本报讯(记者赵鹏)从昨天起,本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通过自谋职业实现就业的,可以获得社会保险补助费。这是本市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的重要内容。

  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市劳动保障部门表示,今后凡符合城市低保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者(不含被单位招用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服务登记,就可得到《北京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服务证》,并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

  对符合规定的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视具体情况,可按规定给付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费用。也就是说,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到街道(乡镇)社保所参加培训后,费用将由区县再就业资金负担。

  对通过自谋职业实现就业、符合规定的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视具体情况,可按规定给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助费。对通过自谋职业实现就业,但属于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且已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其他失业人员,可给予最长3年的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助。也就是说,对符合这些条件的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街道(乡镇)社保所将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外,对通过弹性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符合规定的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视具体情况,可按规定给付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补助费。不过,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助与社区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补助不能交叉享受,且只能享受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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