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行为危害性巨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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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01:56 新闻晨报 | ||||||||
“向央视春晚拨打恐吓电话,社会危害性非常巨大,”昨日下午,华东政法学院犯罪学专家应培礼教授接受采访时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属于编造散布恐吓信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法律严惩。 应培礼说,根据媒体报道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兰义东源于对社会的不满和仇恨,通过拨打央视春晚现场热线散步恐吓信息,达到一种报复社会的目的,明显是反社会情绪的极度
“作为历年来全国性的大型活动,散步恐吓信息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之大可以想象。”应培礼认为,2001年,全国人大公布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而按照该规定,一旦罪名成立,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作者:晨报记者李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