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一民警徇私枉法盗毁案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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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02:57 都市快报 | ||||||||
检察院:判缓刑太轻了 徇私枉法被发现后潜入检察院盗毁案卷,最后却被判了缓刑的丽水某派出所副所长李国平,这几天的日子不太好过了。昨天下午,以法院对李的一审判决适用缓刑不当、判决过轻为由,云和县检察院发出了抗诉书。
李是因接受吃请,先对三名诈骗犯徇私枉法,被发现犯罪后又偷盗检察院案卷,在今年2月5日被判刑的。 1998年6月,丽水人王、俞、谢3人在义乌市诈骗,被警方一路追查到丽水。3人向时任丽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碧湖中队副中队长的李国平说情,提出愿意投案自首,退清赃款,并接受罚款,但要求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1999年2月17日,3人按约向李自首。做完笔录,李明知3人行为已涉嫌诈骗犯罪,且数额巨大,属情节严重,但仍叫3人交钱作为退赃和罚款,将其释放。 1999年2月24日,得知赃款已被追回,义乌警方派员赶到丽水,要求李将王等3人找来,但李却称3人不在丽水无法通知。之后,李与3人多次来往,但既不抓捕3人,也不与义乌警方联系。直到2001年10月全国开展专项追逃行动时,王等3人才落入法网。 3人供出李徇私枉法,李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得知消息,去年12月3日,李撬锁进入云和检察院办公室,偷走自己涉案的侦查案卷,并取走两本无关案卷以掩人耳目。随后,将3本案卷全部烧毁。 审理此案的云和县法院认为,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最后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李有期徒刑2年,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李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详见都市快报今年2月6日第4版报道)。 对这一判决,云和县检察院认为,李盗窃案卷,性质恶劣,意在阻碍侦查,并没有任何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的理由不能成立,从而提出抗诉,要求法院重新审理。 (通讯员岳耀勇周金燕记者吕明合 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