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男女关系”引起财产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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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03:06 济南日报 | ||||||||
据新华社上海2月16日电(杨金志李学兵)上海市杨浦区法院近日对一起“特殊男女关系”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特殊男女关系”不能作为赠与财产的证据,要求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邹某60万元。 2001年,29岁的秋某找了一份羽毛球兼职教练的工作,并认识了50多岁的台湾男子邹某。在近3年的交往中,邹某和秋某成了不错的朋友。2004年8月间秋某分两次收到邹某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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