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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还没打完 法院弄丢案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03:4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一场未了的人命官司,法院却将案卷丢失。”日前,为已故儿子打了几年献血官司的上蔡县药品检验所职工董富润向本报反映情况,“一场官司打了多年,在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省高院下发了调卷函,通过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转发到上蔡县人民法院。去年4月,我需要从原始案卷中复印材料,法院的同志却找不到案卷。因县法院将案卷丢失,省高院调不到案卷,如何立案?打官司靠的就是证据,案卷的丢失就是一切原始证据全部丢失。谁丢失案卷,就要承担责任!”

  2月1日上午,记者来到上蔡县法院,见到了立案庭的肖庭长。他说,案卷的事情老立案庭的人清楚,他是去年6月才接任立案庭庭长的。去年3月,上级法院下过调卷函,档案室找案卷暂时没有找到。

  记者:如果案卷找不到,会不会影响再审,申请再审有没有时间限制呢?

  肖庭长:从二审判决起两年……如果原来的卷宗找不到,就没法进入再审。

  2月3日下午,记者又与上蔡县法院任院长取得联系。任院长说:“上级法院该调卷调卷,卷找着找不着是法院的事,到时候会解决他这个事的,该申诉他申诉就行了。”

  2月4日,记者就案卷管理等问题采访了省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他告诉记者,根据2002年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即使没有调卷函,当事人只要持有效证件也可以查阅、复印有关材料,不让当事人见案卷是没有道理的。他还说,《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丢失案卷或者擅自将案卷或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他告诉记者,去年安徽省宿州市一法院副院长将卷宗丢失,有关部门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当地人大常委会撤销了其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法庭庭长和审判员职务。

  打了多年官司,对法律已不再陌生的董富润说:“我也不希望案卷弄丢,我也不愿意看到任何人受处分,我只是要找到案卷继续打官司。”新闻背景打了7年的“献血官司”

  “献血官司”缘于1998年11月10日,董富润的儿子董银鹏到驻马店市一家血站的采血点义务献血,献血后第3天,董银鹏就发高烧,经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无效死亡。董富润把血站告上了上蔡县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献血法》及《献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对董银鹏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在董银鹏不符合献血条件的情况下采血200毫升,董银鹏病重时,被告又提供不合格血液,终致董银鹏死亡。

  血站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血站在董银鹏献血时已经按程序进行了检查。血站也没提供不合格血液,董银鹏发病死亡与献血不存在因果关系。

  上蔡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董银鹏到血站的流动采血点义务献血,血站在未对董银鹏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的情况下采血200毫升。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鉴定的结论是:董银鹏死亡与采血200毫升有关,采血200毫升为其死亡的辅助原因。法院认为,血站违规操作,主观上有过错,应负赔偿责任……2001年10月10日,法院判决血站赔偿董富润48110.61元。

  血站上诉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血站申请,驻马店中院委托省内3名血液病专家对再生障碍性贫血与献血有无因果关系进行论证,结论是无因果关系……二审法院认为,考虑到董银鹏系义务献血,加之其病后给其家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血站可适当给其家庭经济补偿。2002年8月30日,驻马店市中院判决:撤销原判,血站补偿董银鹏家人8000元,一审诉讼费4910元由董银鹏家人负担,二审诉讼费4910元由血站负担。

  董富润不服二审结果,申请再审,2003年6月被驻马店中院驳回。同年7月,董富润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首席记者 刘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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