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台办法 力促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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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06:5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2月17日电北京晨报报道,北京市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日前联合出台《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暂行办法》,力促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 《办法》规定,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应到街道(乡镇)社保所进行就业服务登记,并接受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参加职业培训。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在就业服务登记的60个工作日内,就
就业后,如果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超出了低保标准,可享受两个月的渐退帮扶补助,第一个月补助低保金额的100%,第二个月补助低保金额的50%。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不进行就业服务登记、不接受职业指导和培训,或三次不接受推荐就业,将不予受理低保申请。(雷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