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7种罪名被提起公诉 许海鸥团伙3号人物判2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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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09:10 温州新闻网 | ||||||||
生性多疑,居无定所,潜逃9年之久 温州新闻网2月17日消息:昨日,记者从温州市检察院获悉,“许海鸥犯罪集团” 第三号人物董加语,已于日前由市中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
董加语,男,40岁,苍南灵溪镇人,系罪行累累的“许海鸥犯罪集团”的“总管”,名列犯罪集团“老大”许海鸥、“军师”陈南日之后的第三位。 1992年4月,他与许、陈等人在许海鸥家中发起并组织了该犯罪集团,此后董加语多次参与策划犯罪集团大规模聚众斗殴、称霸参茸市场收取保护费、指使他人杀死异己董明光等一系列重大违法犯罪活动。检察院指控认为,董加语目无国法,以暴力、威胁为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为清除异己,教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为争霸而纠集多人持械斗殴,情节严重;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非法拘禁他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殴打伤害无辜,情节恶劣;集资搭股参与走私香烟,情节严重。 许海鸥犯罪集团1995年被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摧毁,其中4人被判处死刑。董加语得以逃脱,成了漏网之鱼,于1996年5月被批准逮捕,并被市公安局列为督捕逃犯。9年间,当地警方曾派出多个追捕组赴各地展开抓捕,但董生性多疑,一直居无定所。 2004年7月25日晚10时许,他从山西太原潜逃回到灵溪。27日晚,灵溪中心派出所得到董加语已潜回灵溪的可靠情报后,立即组织民警对可能的落脚点进行秘密调查,结果发现董加语藏匿在灵溪镇的家中。派出所一边安排民警对其住所进行布控守候,一边迅速调集警力前往抓捕,终于在他家的楼道上将其一举抓获。市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走私罪对其提起公诉。(温州商报记者郑光雨 通讯员 曹根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