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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青年火烧被害人仓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10:19 每日新报

  敲诈10万元巨款未果宫伟杨安王健

  新报讯 【记者宫伟通讯员杨安王健】3名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敲诈10万元巨款未果,竟用汽油瓶点燃被害人存放货物的仓库,造成部分财物被烧毁。日前,本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严格审查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依法批准逮捕2名涉案疑犯。

  检察机关经过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12月间,因缺钱,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朱某某纠集许某某(另案)在一起,预谋敲诈某塑料制品公司老板赵某。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张某某、朱某某用购买的IC电话卡给被害人公司拨打电话,让被害人准备10万元汇入自己已开设的账户。3、4天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等人见被害人没有汇款,遂趁夜晚窜至被害人仓库查看地形,并购买了汽油装在瓶中,将被害人公司存放塑料制品的仓库点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00元。

  检察官析案:纵火缘何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分析认为,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本质区别。因此,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性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等的行为就属于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故以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而不以放火罪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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