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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路上要靠法律来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11:10 扬子晚报

  现实生活中,上当受骗等经济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创业者,自身权益常常容易遭到侵害。日前,南京宁波经济促进会邀请从事几十年经济案件审判的毛涨海法官,给在南京创业的宁波老板们指点法律维权的“别别窍”。不要轻易相信“守信者”

  为什么上当受骗者频频出现?毛法官结合多年办案经验认为,很多人是上了所谓“讲信用人”的当。他说,骗子的骗术说到底,其实没有特别高明之处,关键是要有警惕性。比
如,“放长线钓大鱼”是骗子们常玩的惯用伎俩,刚开始几次购买少量货物时,非常有“诚信”,三万、五万付款非常及时,有的甚至提高支付。可是就在你放松了警惕,对他完全信任后,突然他赊欠了一大笔货后就“人间蒸发”了。不久前宁波一位老板被骗200多万元的案子就是这种类型。

  毛法官表示,防范骗子在于警惕,特别是一向合作顺利的伙伴突然提出增加要货量又要赊欠时应格外慎重。另外,在签订合同时,要写明这样的条款,“如果发生纠纷就到法院打官司或由仲裁委仲裁。”这样等于给自己的货款上了一道保险。多托运,少送货上门

  买和卖是最常见的两种经济活动形式。作为卖方,最大的风险是收不到货款。在买方经济时代,通常是先发货、后付款。毛法官建议,保护自身利益的途径有两个,一是在合同中写明“本合同发生地在南京,若有纠纷在发生地解决”字样,二是发货采用托运方式。因为按照规定,自货物托运单开出,货物的所有权就发生了变更。这样做,既把南京当成了合同发生地,还可以将运输风险转移给对方。最后一旦出现纠纷,就可以在合同变更地南京起诉。而送货上门一定要慎重,以免出力不讨好。一位外地买主买了一位宁波老板开的木器厂七八万元木制家具,老板出于好心,自己开车送货上门。结果对方验货时随便找了一些理由,拒绝付款,由于合同过于简单,没有质量方面的具体规定,老板只得自认倒霉。因为法律规定,送货上门的合同变更地是买方所在地,因此如果打官司,这位老板就要两地跑,他说,耗不起。千万不要“口头约定”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这在经济活动中尤为重要。毛法官说,有的人讲“义气”或者认为记性好,生意往来只是“口头合同”,这是很不好的习惯。尤其是异地做大业务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法律规定,在经济纠纷中如果出现双方都“说不清”的情况,就按照“原告就被告”来操作,也就是说打官司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这对卖方而言明显是不利的。另外,如果发生货款拖欠纠纷,供货方应适时催要。法律规定,买卖双方经济纠纷一般不超过两年,如果没有事实证明两年内供货方曾经催要过,法院将不予受理。选择有钱的正规军合作

  去年7月,宁波一位在南京的印刷厂老板因为不熟悉有关法律知识而吃了亏。由于天热,印刷设备要用水冷却。为了省钱,这位老板请来工人开挖地下井,第一口井出水很好,但挖第二口井时发生了塌方,结果造成一死一伤的惨剧。最后这位老板赔偿损失十几万,企业名声也受到影响。

  毛法官认为这起事故有很多启发,最重要的是请来的施工队一定要有资质、有经济实力。按照国家新的法律规定,对工伤事故,如果工程承包人无力赔偿,发包人就有连带责任。本案中的施工人员其实是外地来宁的菜农,挖井只是副业,因而所有损失老板只能自己兜着。本报记者邵生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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