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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严使用记者证: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违规违纪将被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11:36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北京2月16日电(记者曲志红)新闻记者证是在新闻采访活动中证明新闻记者合法身份的证件,新出台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也要求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新闻记者是舆论宣传工作的生力军,所从事的新闻采编活动事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事关维护社会稳定,事关保障群众利益,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指出,维护新闻采编活动的正常秩序是新闻出版总署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强对新闻记者证和记者站的管理是维护正常新闻采编秩序的重要措施。鉴于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在去年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中,国务院决定保留“新闻记者证核发”和“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两项行政审批项目,并设定行政许可。

  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全国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记者证,证件名称为“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核发。新闻记者证上,分别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

  办法规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它正式证件。

  目前,新闻出版总署依据管理办法,为正式出版的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报纸、新闻性期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核发新闻记者证,并严格规定,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用于拉广告、搞发行等经营性活动和非职务行为,更不能用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从事有偿新闻、向采访对象索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

  被采访者以及社会公众可以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举报。新闻机构对其所属新闻记者证持有者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新闻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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