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履行《京都议定书》承诺的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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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11:36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北京2月16日电(记者刘铮、韩乔)在《京都议定书》16日生效之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刘江表示,中国将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承诺的义务,同时希望发达国家在率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同时,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兼任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常务副组长的刘江在“庆祝《京都议定书》生效高层研讨会”上表示,议定书的生效,标志着人类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进入新阶段。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积极寻求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途径。 刘江表示,中国将本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坚持不懈地贯彻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继续致力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为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政府将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指导作用。公约所确定的各项基本原则,特别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是指导气候变化谈判的基础;将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采取行动,发展经济,消除贫困,改变不可持续的奢侈消费方式,走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道路。 中国政府主张,正确把握适应与减缓气候变化的平衡。减缓和适应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前进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今后的谈判应当加快适应方面的进程;要从战略高度认识技术开发与转让的必要性,把重点放在具体行动上来。 1992年,中国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3年批准了这一公约。1998年,中国签署《京都议定书》,2002年核准了这一议定书。《京都议定书》在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规定在2008年至2012年间,发达国家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将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