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新规 低保人员自谋职业可领社保补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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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15:23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王宁江)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出台《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力促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 实施细则规定的就业促进措施包括: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本区县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的培训实施工作,对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给付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费用;同时,低保就
此外,街道(乡镇)社保所或职介所应当在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进行就业服务登记60个工作日内,为低保就业服务对象提供三次就业推荐;正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后,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应及时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对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及时核减差额补助标准;对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其家庭可以享受救助渐退政策.。 同时,实施细则对低保就业服务对象有一些“约束”:低保申请人或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人员以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为由,提出不进行就业服务登记的,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应当要求其出具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材料、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低保申请人或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发生异议的,由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区县民政部门的委托,在医疗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鉴定。 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要求存在劳动能力异议的低保申请人或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其拒绝的,视其为有劳动能力,并书面通知本人于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社保所办理就业服务登记。 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人员要按规定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活动),劳动(活动)时间每月一般安排40至80小时。 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进行就业服务登记的;三次不接受推荐就业的;不接受职业指导的;不接受职业培训的;两次以上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活动)的;每月公益性劳动(活动)时间少于40小时的,本人暂停享受低保待遇(有正当理由且经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属实的除外),且三个月内不再次受理其低保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