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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16:58 时代信报

  为找工作,你向招聘单位投递简历后,可能会遇到一些与工作全无关系的电话;刚刚买了房子,钥匙还没到手,又可能会接到不少建材厂商、搬家公司的电话;刚生完孩子,孩子还没接回家,数不清的婴儿用品广告就寄到家里了;而逛商场、坐在教室或办公室,甚至走在大街上,你都可能成为别人摄像头里的人物,一举一动都在被监视之中。

  不过这一切即将得到改变。日前,从中国社科院传来消息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信息保护法》即将进入立法阶段——

  向骚扰者愤怒出手

  装修电话

  如幽灵袭来

  “一年时间就接到两三百个装修公司的电话,多的一天甚至会接到10来个电话,那一年基本没怎么安静过。”家住南坪的曹先生说起三年前买房后的遭遇仍心有余悸。从买房到正式接房的一年时间里,隔三岔五的电话铃声如幽灵一般干扰了他平静的生活,“每天都要接到无数个大同小异的陌生电话,以至于我在很长段时间内一听到电话铃就紧张,最后连熟悉的电话都不敢接。”

  得了电话恐惧症的曹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咨询律师后,他却犯愁了,“一个官司打下来不仅要花费几万元,耽搁大量的时间,而且这类官司打起来非常麻烦。”这些电话虽然令人不胜其烦,但对方在被拒绝后一般都会自觉地放下电话,要说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似乎也并不恰当。但这些人是怎么得知自己的联系方式,联系方式是怎么被泄露出去的,曹先生自己也说不清楚,况且,按照现行法律,泄露别人联系方式但并没造成严重后果是否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应该告谁,怎么告都是摆在曹先生面前的难题。再三思量下,曹先生最终选择了忍气吞声,“用大量的时间金钱与没有太大可能胜出的官司周旋是不合算的,像按揭买房这样的事情,骚扰电话一般在正式接房后就会自然消失。”

  据了解,从现行法律上来说,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只是民法通则中作为保护名誉权的一部分,成文法律中至今也没有隐私权这个概念。而个人一般的联系方式是个人信息的一种,能否构成个人隐私却还有争论,这也是投诉难、官司难、追究责任难很重要的原因。最终选择放弃诉诸法律的曹先生只有暗自庆幸自己当初并没留下手机号码,“不然不仅会浪费大量不必要的通讯费用,如果在关键时刻,重要电话打不进来,那损失可就大了。”

  “找工作投递简历后,可能会遇到一些与工作全无关系的电话;刚刚买了房子,钥匙还没到手,又可能会接到不少建材厂商、搬家公司的电话;刚生完孩子,孩子还没接回家,数不清的婴儿用品广告就寄到家里了;而逛商场、坐在教室或办公室,甚至走在大街上,你都可能成为别人摄像头里的人物,一举一动都在被监视之中。”当教师的吴小姐颇为感叹的说,这是一个个人没隐私、信息无孔不入的年代,完全透明化的生活叫人整天提心吊胆。

  信息泄露

  无处不在

  虽然重庆市消费者协会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他们还没有接到过有关市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投诉,一些律师也表示并没有接到过此类官司,但曹先生认为“这并不代表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不存在,特别是一些人员流动性很大的服务部门,如果有些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就很可能私自复制公司得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作为个人牟利的工具。目前出现的一些房产公司的客户资料被人以每份5元到5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装修公司的情况,已经叫人见惯不惊了,而此类信息泄露却令消费者深感无奈。”

  不过比起下面这位求职者来,曹先生还是幸运的。据中央电视台2004年10月16日播出的《今日说法》节目报道,一家企业在一次大型招聘会上不慎遗失了一位女求职者的求职登记表格,上面记载有该求职者的基本个人信息。一个犯罪分子根据拾得的该登记表格,冒充该企业的招聘人员,对求职者实施了犯罪,并杀害了求职者。

  “如果信息泄露没造成大的危害,消费者将饱尝哑巴吃黄连的滋味,而一旦造成了大的危害,后果则可能是难以弥补的,难道关乎个人权利的个人信息就值那几元钱?”曹先生反问到。

  “在我们的传统中,个人权利往往被忽视,因此造成了个人信息被恶意侵害的情况屡屡发生。”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说。

  而个人权利的忽视,一部分是无意识的。在某广告公司上班的黎小姐称,为了节约开销,公司常用一些用过的纸张来打印不太重要文件,平常没怎么注意纸张来源,只是有一次觉得纸上的内容熟悉,认真一看才发现居然是她同学的自荐书,后来才注意到平常用的很多打印纸都是前来应聘者的自荐书。

  除了无意识的泄露之外,还有一种是有意识的泄露,这种个人权利被忽视的背后,有一个强大的驱动力——利益。在这样一个信息化的年代,信息就直接意味着财富,每个人的姓名、年龄、学历、职业、收入、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都可能成为有价值的商业信息,信用卡密码、游戏账号、银行账号等就更不用说了,这些信息意味着直接的财富。各个利益群体在大量个人信息中寻找自己的目标客户群,而对个人信息占有量的多少和占有时间的早晚,都可能决定自己在竞争中胜出或淘汰。精明的商家抓住这一点,批量处理和传递个人信息也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变得越来越容易,个人信息遭到不当收集、恶意使用、篡改的隐患随之出现。这在很大程度上滋生了个人信息的买卖或滥用。

  但现在许多个人信息很大部分情况下却是个人主动向别人吐露的。现在买房、存款、申请邮箱、注册个人用户等,服务商往往都要求提供姓名、联系地址、出生年月、月收入等各种各样的私人信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曹先生拒绝申请了许多服务,像办理商场各种各样的贵宾卡。尽管如此,但一些必要的服务却不可缺少,房子要买、钱也得存,为交流方便,邮箱也不得不注册。而对于更多的人来说,为了生活的方便,各种各样的平时不愿意泄露的隐私也会很容易的公布出去,在公布这些信息的同时,并没意识到这些信息有可能被人滥用。

  因此有法律专家认为,来自自己或别人有意或无意的泄露,在漠视个人权利的同时也可能会给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信息保护

  还待法律

  对个人权利的漠视和信息可能存在的滥用,其后果是可能造成信息之间的封锁。周汉华认为,目前在我国,许多部门之间信息封锁、缺少信息共享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形成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对个人信息的充分保护。实现政府信息的共享,有效利用信息资源,是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一大动力。而政府信息公开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要明确不公开信息的范围,这其中就包括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如果没有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何谓个人信息、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如何在个人信息的公开与不公开之间做出选择等做出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有关部门就有可能以保护个人信息之名,拒绝公开政府信息,或者以公开政府信息之名,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有人认为,当人们可以得到社会生活中的某种好处的时候,他们愿意放弃一些隐私权来换取这些好处。而另一方面,在信息时代,信息作为战略性资源,信息的自由流动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如果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走入极端,势必使每一个人都成为一座“信息孤岛”,全社会成为一盘散沙。因此,如何协调好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关系,是当前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

  当前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使如何划定个人隐私权与其它社会利益的界限变得非常困难,存在各种争议。据报道,上海准备在2010年之前安装20万个监控摄像头,建立全面的“社会防控体系”,此举是否会侵犯隐私权引起许多议论。另外,公安部门力争推动的“手机卡销售实名登记”制度,也引起广大用户的争议。支持者认为可以加强对手机短信的控制和打击犯罪,反对者认为会侵犯个人隐私,提升交易成本。

  好在这一切即将得到改变。日前从中国社科院传来消息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建议稿已经完成,该草案由国务院信息办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部分专家成立的课题组从2003年开始起草,现已递交国务院信息办,预计马上将进入立法阶段。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该课题组组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这部法律最终出台“不会用太久时间”。

  从这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建议稿中可以看出,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远远大于个人隐私,它把手机号、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都列在了保护法的保护之列,同时对在公共场所能不能随意安装摄像头、对于偷拍偷录行为怎么界定等等都做了规范。周汉华称,当《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旦正式出台,侵害他人信息就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是刑事责任。比如你把个人简历交给应聘公司,对方就有义务给你保管个人信息,如果对方让其他人得知了你的这些信息,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对方都是违法。而且在该法出台之后,我国可能会成立专门的机构,对于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主体、目的、收集手段等等进行审核,从源头上规范这一行为。比如有的学校要求安装摄像头,要把用途等报给该办公室,经审核之后才能安装。

  “这部法规是值得期待的,至少让我摆脱了填不填个人信息的困惑”。和曹先生一样经历了信息骚扰的人们对这部法律充满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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