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加紧城市改造以走出拆迁两难境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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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06:00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大约10年前,与我国台湾经济学家高希均教授有过一次座谈。他当时建议,祖国大陆应抓住私人财产制度和产权观念还不太成熟的时机,加紧进行城市改造和市政建设。否则,当人们的财产观念和财产法律制度比较健全以后,再进行大规模城市改造和拆旧建新就会困难重重,公共权利与私人权利的冲突将大大增加建设和改造的成本,甚至使之拖延或夭折。他还以台湾的例子作了说明。
的确,在大规模城市建设的背景下,建设拆迁问题已成为一个日渐突出的社会矛盾。一方面,建设拆迁难度越来越大,成本越来越高,还不时会碰到恶意拖延、拒不合作的“钉子户”,随便搭个小厨房便漫天要价,建设开发屡屡受阻;另一方面,野蛮拆迁、肆意侵权,为开发商的暴利而滥用强制手段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既要保护财产所有者的财产权利,又要使正常的建设开发顺利进行,这里似乎有一个拆迁的两难:我们当然谴责野蛮拆迁,但有时候确实是个别私利膨胀的“钉子户”恶意妨碍正常的开发建设,二者如何区分?我们反对漫天要价、恶意妨碍拆迁的行为,但谁知道其中是不是有惟利是图的开发商肆意侵权、野蛮拆迁的行为在前? 在处理和解决拆迁两难的时候,一个重要问题是区分管理交易与市场交易、公共权利与私人权利,并在不同的交易中采取不同的原则。 在经济学看来,个人、组织与国家在财产权利上是平等的,任何主体都不能随意侵害其他主体的权利。我们的社会中长期缺乏私有财产观念,更缺乏私有财产权利与公共权利平等的观念,似乎任何组织都可以以任何名义凌驾于私人利益之上。现在,市场经济和财产观念深入人心,私人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甚至国家都不能以某种名义随意侵害个人财产。因此,在占用个人的土地、房屋和其他财产时,必须征得所有者的同意并得到公正的(符合市场标准的)补偿。但是,经济活动中的交易并不都是市场交易,还有管理的交易和限额的交易。国家(政府)是社会利益的代表,既然我们委托它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它就具有为公共利益而行事的权力,甚至行使强制力的权力,而不需要任何一项具体行动都征得所有社会成员的同意。这时,政府与个人的交易就是管理交易而非平等谈判的市场交易。当然,这样做必须是为了有效率地提供公共产品,而不能假公济私,塞进政府官员个人的私货。由此看来,政府为了修桥铺路,建设机场码头,兴建体育馆、大剧院、图书馆等文体设施,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等而进行的活动,当其涉及个人财产权利的时候,政府应当具有最后的强制力。 由上可见,现实中遇到的拆迁问题,实际上可分为两种情况。当拆迁主体是国家(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所从事的是提供公共产品一类的活动时,在按公平原则和市场准则提供补偿的前提下,政府享有某种形式的权威和强制力。只有这样,才能使公共利益得以维护。以牺牲个人的小利益来谋求公众的大福利,这是符合经济原则的。然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比较少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拆迁主体是经济单位(开发商),拆迁是为了牟利,此时通行的应该是市场原则,即平等协商、公平交易原则。可以设想,只要开发商提供的补偿足够高,超过了拆迁物的市场价值,被拆迁者不可能不接受更大的价值(当然,还要考虑到机会成本。有些被拆迁者不愿意接受看似较高的补偿,实际上是想获得机会成本的补偿)。如果被拆迁者要价太高,开发商则可以修改设计,甚至放弃开发。只要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总可以找到双赢的方案。假如平等谈判最终不能达成交易,则表明在此时此地的开发项目不具备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而言之,即使因采用市场交易原则而损失了某些市场机会和经济利益,也是值得的。因为,这时收获的是对财产权利和市场原则的尊重,这当然大大高于短期的市场利益。 《人民日报》 (2005年02月18日 第九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