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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租赁公司迎来春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08:20 每日新报

  我国公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门莉娜

  新报讯 【记者门莉娜】昨天,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并决定从 2005年3月5日起施行。新办法实施后,外商将能够在中国以独资的形式从事租赁业务或者融资租赁业务。此前,外商在中国境内开展租赁业务只能以合资的形式实现。

  据了解,从3月5日起,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可以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新《办法》包括的租赁财产包括: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等等。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租赁业、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等业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融资租赁、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等业务。

  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新《办法》实施以后,跨国公司将加快在中国租赁市场“跑马圈地”的步伐。事实上,随着过去一年通用、卡特彼勒两大国际巨头作为独资经营性租赁公司的试点进入中国,这一行业的发展前景已使得多家外资机构跃跃欲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相关专家告诉记者,在中美、中欧的世贸双边协议中,都包含了允许国外厂商在中国运用融资租赁手段促销产品的条款,这为海外银行、跨国公司、租赁公司大举进军中国租赁市场铺平了道路。随着我国入世承诺的逐步兑现,外国制造厂商开始以融资租赁方式在中国全面推销其产品。

  从外资租赁公司整体看,我国租赁业务模式基本和国际接轨,国际上有的租赁公司形式中国也都齐全。客观地看,宽松的政策环境是外商投资租赁机构活跃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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