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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视窗)国际劳工标准:独特的国际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09:0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编者按:国际劳工标准在推动和指导世界各国的劳动立法上起了明显的作用,它有益于促进各国对工人权利与利益的保障、工人劳动条件与生活的改善以及劳动关系的趋于规范化。那么,国际劳工标准的特点是什么?其形式、内容、作用又是什么?怎样予以实施、监督……对此,我们推出一组有关国际劳工标准的文章,以飨读者。

  国际劳工标准,从其性质上看,应当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同一般国际法相
比,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体现了“三方性”。从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来看,它和一般国际法一样,都是由有关国家的代表参加制定的,并对这些国家具有约束力;但是,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又具有“三方性”特点。所谓“三方”就是指政府、雇主和工人。也就是说,负责制定国际劳工标准的国际劳工大会是由各成员国派出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性代表团参加的;在公约和建议书草案的讨论和通过时,每个国家的三方代表独立地发表意见和投票。制定国际劳工标准的“三方性”原则,较好的照顾到三方的利益,体现了三方合作共同改善劳动条件的精神。

  二、国际劳工标准的适用范围表现出“国内性”。从立法的适用范围来看,一般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律,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往等关系,而不是各国内部的社会关系。而国际劳工标准则带有明显的“国内性”,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公约和建议书都是以调整成员国国内劳动关系为目标的,如限制工作时间、改善劳动条件、确定最低工资、建立社会保险、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工会权利等,只有极少数公约和建议书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问题,如对外籍工人给予平等待遇等等。有人认为国际劳工公约不是真正的国际法,而是用国际方法促进国内立法的一种形式。这种说法虽不完全正确,但也反映出国际劳动立法的独特之点。

  三、国际劳工标准条文的规定具有“灵活性”。在国际劳工标准条文的规定方面,一般国际法的条文对各签约国一律适用,不存在降低标准或“双重标准”问题。而国际劳工标准虽然普遍适用于所有成员国,但在草拟条文时,则规定一些必要的变通办法,以适应各类国家的具体情况。

  这种有“灵活性”的规定,在绝大多数公约中都可以见到。即使是列为基本人权公约之一的第138号公约(最低就业年龄),也允许发展中国家将最低年龄规定为14岁,比发达国家低一岁。不少公约还允许批准国只遵守其中的主要条款,对达不到的条款可暂时作出保留。有的公约甚至只要求成员国遵守其中某些主要条款,而不一定遵守全部条款。事实证明,国际劳工标准的“灵活性”有利于它的推广实施。

  四、国际劳工标准制定后的批准具有“自愿性”。在立法后的批准方面,一般国际法签订后,签约国即承担了加以实施的义务。国际劳工标准在制定以后,各国在批准方面享有“自主原则”。国际劳动公约和建议书,虽然是由全体成员国参加的国际劳工大会上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的,但通过以后并不直接发生效力,必须经过成员国政府批准才能对批准国产生约束力。对一个公约批准与否,完全由成员国自主决定。对于绝大多数公约来说,如果成员国没有批准,除了要它们定期报告不能批准的障碍外,没有任何强制办法加以干预。

  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规定,作为劳工组织成员国,即使尚未批准有关公约,仅从作为劳工组织成员这一事实出发,所有成员国都有义务并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要求,尊重、促进和实现关于作为这些公约之主题的基本权利的各项原则。

  至于国际劳工建议书,被制定通过后,只是供成员国在制定本国劳动立法时进行参考,并不需要任何批准手续。

  五、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具有严格的监督程序。对已批准公约的实施方面,国际劳工标准有着严格的监督程序。新的公约由劳工大会通过后,各成员国有义务在一年内、至多在18个月内将其呈报主管当局(一般为本国立法机构),以便制定法律或采取其它行动。如果立法机关予以批准,由政府以书面形式报告国际劳工局注册登记。截至2005年2月16日,各国对公约的批准次数已达7259次。国际劳工组织对已批准公约的实施建立了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监督分为一般监督和特殊监督两种办法。一般监督是以成员国按照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提交实施公约状况的报告为基础。报告由专家委员会审阅,审阅结果形成专家委员会的报告,提交每年国际劳工大会的公约与建议书实施委员会讨论,最后要形成对有关国家要求其改善立法和实践的建议。

  特殊监督包括申诉、控诉和特别控诉三种程序。工会、雇主组织或政府对他们认为违反了已批准公约的国家有权提出申诉或控诉,由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受理并成立三方委员会或调查委员会进行审理。特别控诉是专门针对结社自由原则的。成员国无论批准结社自由公约与否,如违背了这一原则,皆可受到“控诉”,由理事会结社自由委员会加以审理。审理结果形成报告,提交理事会讨论,要求有关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以恢复对结社自由原则的尊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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