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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遗体捐献条例将施行家属不得更改捐献人意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09:49 重庆商报

  重庆的遗体捐献终于有法可依,3月1日《重庆市遗体捐献条例》将正式施行。昨日记者从市红十字会了解到,根据该条例,捐献者生前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并征得亲属同意办理手续后,捐献者去世后,其遗体捐献的执行人有义务执行委托,不得更改捐献人的意思表示。

  首次利用遗体前要致敬

  根据《条例》,接受单位在首次利用遗体前应以适当的方式举行尊重遗体的仪式,在利用过程中,每具遗体应分别存放。利用完毕的遗体,由接受单位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火化费用由接受单位承担。

  未妥善保存捐献人遗体的,或利用遗体前未举行尊重遗体的仪式的,或利用遗体时未分别存放的,或未将利用完毕的遗体及时火化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遗体禁止买卖

  《条例》明确规定,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捐献人生前指定的其他医疗科研单位是接受遗体捐献的单位。

  接受单位利用捐献的遗体,应当严格遵照捐献人生前的意思表示,禁止买卖捐献的遗体、遗体器官或组织;禁止违背捐献人的意思表示提取遗体器官或组织。否则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捐献者立纪念碑

  《条例》明确指出,为了表示对遗体捐献者的尊重和敬意,将专门为捐献遗体的群体设立纪念碑和纪念馆。在征得捐献人生前同意或死者近亲属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已经实施遗体捐献的人姓名镌刻在遗体纪念碑上,另外,还可将照片、生平简介陈列于遗体捐献纪念馆内。

  重庆走在全国前列

  据介绍,2000年《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出台,这是全国关于遗体捐献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目前,深圳、贵阳、宁波等几个城市也有此立法,但我市通过的《遗体捐献条例》在全国也属于领先,为全国立法有启示意义。新闻链接25年收到捐献375例

  市红十字会称,我市的个人遗体捐献接收始于1980年,截至昨日,全市遗体自愿捐献者登记人数达到4000余人,实现捐献的375例(包括角膜捐献)。

  近几年,随着市民观念的改变,登记人数呈现上升趋势,但捐献遗体数量还是不能满足教研和医学的要求。重庆市遗体捐献接收站有关负责人说希望有意捐献者及时拨打68486000、68485868或13206063609联系。记者刘川郁许菲 实习生 赵栩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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