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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无过错保险公司也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10:12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付。”正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中,这一打破保险业“无过错不赔”壁垒的内容能否成为定论,下周将分晓。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定于本月23日举行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
会议将审议并表决的相关议程,包括《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等。

  据了解,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判定没有过错时,部分保险公司会以“无过错不赔”的“内部规定”

  为由,拒绝为车辆造成的损失埋单。

  如果《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表决通过,就意味着将来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过错如何判定,保险公司都要先行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4万元)内,按照实际损失赔付;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再按照相应的责任进行赔偿。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谢天放称,在解决保险公司“无过错不赔”的问题上,市金融服务办和市保监局都表示支持。

  此外,“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以及“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内容,下周也将有定论。记者黄雨清(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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