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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标准不合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10:31 齐鲁晚报

  这样一个赔偿标准让我感到十分吃惊。假如今后的矿难真的是按这个标准来赔偿的话,则不仅“促使企业重视安全投入,真正意识到预防的重要性”的目的达不到,甚至在客观上还可能起到纵容矿主忽视安全投入的作用,因为这根本就不是什么“强拳”,简直就是“棉花拳”。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里潜藏着一个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工人缺乏谈判能力以及劳
动力过剩的情况下,工资水平主要是由资方来决定的,通常被压得很低。更何况现在很多地方的老板在规定工资结构的时候都预留了一手,即“工资+奖金+补助”,工资只占很小的比例。这样一来,“上一年的平均工资”就非常可怜了。许多地方的月平均工资不过三五百元,二十年满打满算也不会超过12万元,如此之低的赔偿金额真的能“促使企业重视安全投入”吗?值得怀疑。

  这个标准里还有一个让人费解的地方就是:即便是在“责任全在企业”的情况下,“对一个青壮年的赔偿额度最高是20年的工资”。为什么要规定最高限额呢?最高20年,最低是几年呢?假如一个矿主发了善心,愿意赔偿25年的工资,国家是不是要出面制止呢?另外,“青壮年”是多大年龄呢?我们假定是25岁吧。如果他不在矿难中夭折,那么20年后他应该45岁,正是人生的壮年,我们根据什么判断他只能活到45岁呢?如果这个标准规定的是“赔偿额度最低不能低于20年的工资,30岁以下的死难者最低不能低于30年的工资”,那倒有几分合理性。

  沙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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