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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矿难不能靠“唯经济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10:31 齐鲁晚报

  日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有关人士在谈到加强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时说,“我国拟制定统一的伤亡赔偿标准是,如果责任全在企业,对一个青壮年的赔偿额度最高是20年的工资,依据是当地上一年的平均工资”(据2月17日《竞报》)。

  由此可见,使用经济手段遏制矿难目前在官方和学界都是一个比较“主流”的观点,但是,笔者却对此有不同的意见。

  使用经济手段确保生产安全,对确保安全者奖,对事故责任者罚,对受害者赔,是多年来始终采取的一项基本措施。但是现在看来,这种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有效遏制矿难的发生。陕西铜川“11·28”矿难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矿领导的年安全生产奖励为9万元,事实证明,高额奖励并没有阻止事故的发生。

  此外,现行的矿难死亡补偿标准普遍偏低,被认为是忽视安全生产的原因之一,别说小煤矿,即使是国有大煤矿,标准也相当低。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遇难死亡者每人得到的补助金仅有5万多元。基于此,山西省已于去年年底推出了新的补偿标准,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

  目前,国内还有多个煤炭生产省区推出了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通过经济制裁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责任,逼着他们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加大安全防范措施。但是,这项制度主要针对的是非国有煤矿,解决的是“企业出事故,老板挣钱,政府花钱处理事故”的弊端,缺乏遏制矿难的普遍针对性。

  从重奖、重罚到重赔,这种“唯经济论”的最大弊端在于,一个倾向掩盖了另一个倾向,很容易产生某种副作用。正如经济繁荣不会自然带动政治、文化和社会道德等各方面的同步发展一样,加重经济手段,也不一定就能促使安全防范措施的根本提高。单纯的经济手段,可能会加重整个行业的投机性,增加的不是责任意识,而是冒险成本,最终,这些新增的冒险成本都会转嫁到生产工人的头上。特别是在廉政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经济手段不仅不能提高“安全系数”,反而可能制造出更多的事故隐患。

  现在,大家越来越清楚地看到,矿难事件的频频发生,暴露的恐怕不仅是具体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从根本上讲与国家的宏观经济战略决策和政府的依法监管水平都有很大的关系,矿难发生后单纯问责矿主,不纠正某些政策偏失,不通过法律手段严惩官员的监管失职,是说不过去的。

  当然,现在所采取的重奖、重罚和重赔的办法,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不可能起决定性作用。遏制矿难的制度建设,更不能走进“唯经济论”的陷阱。

  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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