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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就业登记将暂停低保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11:27 新京报

  三部门联合出台新办法,促进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低保户实现就业

  本报讯(记者郭晓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财政局日前联合出台《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从今年开始,本市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者(不含被单位招用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应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就业服务
登记。

  该细则包括低保申请人劳动能力审核程序、就业培训补助执行程序、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助程序、社区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补助程序、一次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程序以及公益劳动制度等内容。

  据了解,2005年,北京市有4万名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存在就业需求。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项政策的出台,主要是防止部分低保户消极吃低保的现象。

  细则规定,低保户如果有以下任何一行为:不进行就业服务登记的、三次不接受推荐就业的、不接受职业指导的、不接受职业培训的、两次以上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活动)的、每月公益性劳动(活动)时间少于40小时的,将暂停享受低保待遇,且三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其家庭其他成员符合条件可继续享受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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