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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用公正和公开为被错告者正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11:28 新京报

  在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线索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错告或诬告。据新华社报道,为保护被错告或被诬告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辽宁省检察机关去年推出了“正名”制度,目前,从该制度中受益的已达百余人。

  这个被广泛誉为“全国率先”的“正名”制其实有规可循。早在200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决定》就明确规定:对经查举报失实并
造成一定影响的,要为被举报人“正名”,消除影响,保障被举报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辽宁省检察机关的“正名”制实则为该项司法解释的贯彻,是典型的“法的适用”,而并非一项新制度的创建,更不是制度性的改革。

  为被错告或被诬告者“正名”是检察机关的应尽职责,主要源于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而并不仅仅因为“正名”已为最高检察机关所强调,近年来又有辽宁、北京、江苏等地检察机关对“正名”制积极践行且效果良好。我们知道,现代司法的追求以“不枉不纵”为最高目标,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为基本原则。然而客观事实是,并不能保证每一个犯罪的人都受到法律制裁,而在“不纵”与“不枉”难以两全时,“不枉”往往成为法治国家的优先选择。“疑罪从无”精神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体现,被普遍认为是法治的一大进步。

  由于长期以来我们的刑事政策更关注对犯罪的惩治,“不可放过一个坏人”的惯性思维直至今天在一些侦查人员心底仍有深重的印记。侦查过程中损害犯罪嫌疑人权利和合法利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至于被错告或被诬告而进入检察机关侦查视野的被举报人,即便因为被调查而带来不利影响,有些检察官们也常常以这是“依法办案”为由推脱“正名”责任,或认为这是司法公正必须付出的代价。而在一个法治传统欠缺的国度里,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位公民都通晓“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或能精准地认识到侦查、立案、起诉与定罪的区别。当一个犯罪嫌疑人接受检察机关的公开调查,周围狐疑的目光总难以避免,由此造成名誉受损,进而不能正常工作、生活也时有所见。

  尽管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对举报线索展开调查也是其应尽职责,但对于那些被错告或被诬告者来说,他们却是实实在在的受害人。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查明错告或诬告事实后,会以“不立案决定书”、“不批捕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等形式终结侦查,这些法律文书应当成为被错告或被诬告者最好的“正名”文件。然而近年来司法公信不彰,“不立案”、“不批捕”和“不起诉”又都是检察工作中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如果这些为被错告或被诬告者“正名”的法律文件仅仅交由当事人本身,很难在社会上起到“正名”的效果。依照当事人的意愿,由检察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说明情况,无疑有利于消除因调查给当事人带来的不良影响。

  当然,给被错告或被诬告者“正名”的前提是,检察机关应通过其合法而负责的调查、客观而扎实的工作为司法公正“正名”:“正名”还可以进一步深入下去的制度延伸是,通过更大力度地促进检务公开来实现对被错告或被诬告者的“正名”。当然,这已不仅是“正名”的要求。

  权力行使的结果以及形成此结果的理由的透明化,还是防止权力行使不当与不公的重要机制,检察权概莫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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