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医疗救助制度启动 农民患病可获救助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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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11:46 兰州晚报 | ||||||||
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经省政府批准,《甘肃省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此举标志着我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进入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也将在年内进行试点。《暂行办法》分别对救助的对象、内容、标准等做了规定。 救助对象
凡持有本省农村户口的贫困群众,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和无力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是:(一)五保户;(二)特困户;(三)三等甲级以下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老复员军人中的特困户;(四)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贫困户;(五)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救助标准 对多发病、常见病和急性传染病人的住院治疗费用按40%-70%给予救助。其中,乡级卫生院60%以上,县级医院50%以上,市级以上医院(含市级)40%以上。对实施重大外科手术和特殊手术治疗的病人给予单例救助,一般控制在1000-4000元之间,但对同时患有其他重大疾病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住院期间,院方对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给予适当减免;对注射费、换药费按成本计价;对手术费、检验费按标准的80%计收。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记者杨尚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