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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法手段打击不法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11:47 光明网

  傅达林

  据报载,为了打击那些屡教不改的票托和票贩子,西安火车站派出所在实施拘留和处罚外,还将这些人的照片、姓名甚至个别地址贴在售票厅的曝光台中示众。按照民警的说法,这样做是因为票贩子越来越狡猾,给公安执法带来困难,所以采取了这种“实在没有办法的办法”。

  在春运票源紧张的情况下,为确保旅客能够通过正当途径买到票,公安机关想方设法打击票贩子,其良好用心是可以理解的。但对执法机关曝光示众之类的处罚,且冠以“实属无奈”的由头,着实让人难以苟同。我不明白,派出所作为一个基层公安执法部门,究竟是凭着哪一条章法来“曝光”的?它们的权力从何而来?而在日常生活中,许多执法机关都较为青睐类似曝光示众的处罚。窃以为,这里面流露出的传统执法思维,值得警惕。

  法治的要义对执法机关和普通公民而言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首先须职权法定,不能随意设定执法权。具体到行政处罚上,就必须遵循处罚法定尤其是处罚权设定法定原则。在此原则下,行政处罚行为不仅要严格依照法律规范作出,而且其依据的规范还必须合法,违背法定设定权的规范不能作为实施处罚的依据。然而,我国《行政处罚法》设定的七种处罚种类中,并没有“曝光”、“示众”。可见,执法机关对违法者给予曝光是没有法定授权的。当然,我们不排除执法机关自行制定“红头文件”为其设定相应处罚权,但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规章只能创设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的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对行政处罚加以创设。因此,无论曝光是否存在所谓的条文依据,都是违法执法。

  如何有效打击那些票贩子,执法部门需要创新相应的执法对策。但是,以损害违法者的合法权益来遏制不法行为是不可取的。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在不侵犯违法者其他权益的前提下,去寻求执法的创新。只有遵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追求蕴涵人文关怀的行政方式,以合法手段打击不法行为,才是应对执法困境、达到依法行政终极目的的最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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