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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煤矿安全可由保险公司介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11:47 新京报

  作者:何向东

  阜新矿难再次引发人们对煤矿安全的讨论,笔者认为,要遏制矿难发生,可考虑由保险公司介入煤矿安全。

  首先,煤矿是否安全无疑会激发保险公司对煤矿安全的监督,这种利益驱动比任何
安全通知都更有效。其次,赋予保险公司一定的免责权,还能加强煤矿对安全问题的责任心。如果煤矿不按有关安全规定生产,或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合理意见不予理睬,一旦矿难发生,煤矿也要承担责任。这种由保险合约赋予的约束力,无疑有助于减少矿难发生。

  具体来说,由于煤矿工作的高危险性,我国应当制定法律,要求煤矿对职工进行高额度强制性保险。这样,矿难发生时,可以确保不因为煤矿的原因而使遇难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可以规定,如果矿难的发生是由于煤矿方面的责任,保险公司能证明其向煤矿提出过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而煤矿并未整改的,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对可减轻的赔偿责任,由煤矿承担或者由保险公司承担后向煤矿追偿。

  如此这般,保险公司就更关注煤矿安全生产,甚至派员常驻煤矿进行安全监督,促使煤矿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煤矿置之不理或不予整改的,保险公司可以向安全监察部门举报。

  愿阜新矿难200余名逝者能唤醒保险市场对煤矿安全的制约,尽可能地遏制矿难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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