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伤亡赔偿不能有上限无下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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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11:49 新京报 |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将制定统一的伤亡赔偿标准,目前国家拟制定的统一伤亡赔偿标准是:如果责任全在企业,对一个青壮年的赔偿额度最高是“20年的工资”,依据是当地上一年的平均工资。(2月17日《竞报》)辽宁孙家湾矿难中已经消逝的212条生命正震颤着人们的心灵。此时媒体刊出“国家将制定统一伤亡赔偿标准”的新闻,想要传达的信息是:国家有关部门正试图通过提高工人的伤亡赔偿标准,达到使企业“死不起人”的目的,从而遏制恶性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然而,遗憾的是,规定了上限而无下限
确定伤亡赔偿标准,就是给人员伤亡的赔偿“定价”;规定伤亡赔偿的上限,就是确定人员伤亡赔偿的“最高价”。然而,“20年的工资”真的足以补偿工人健康乃至生命的损失吗?”20年工资”看似数额不小,但这里的“工资”既非伤亡工人本人平时所拿的工资,也不是行业平均薪酬水平,而是“当地上一年的平均工资”;20年的平均工资总额与工人生命健康的价值相比,依旧显得不够。而且,平均工资的地区性差异很大,按照当地平均工资计算伤亡赔偿金额,极容易出现同样情况赔偿贵贱不均的不公平现象。此外,按平均工资计算伤亡金额的赔偿标准,能否惠及户籍还被限定为“农民”的广大农民工,也是一大难题。 且不论将“20年工资”确定为“最高价”是否合理,我们认为,单就这种“确定上限”的办法就让人如堕五里雾中。 一般而言,确定赔偿上限额的目的在于防止赔偿数额过高,以避免赔偿支付方遭受不当损失;确定伤亡赔偿的上限,就意味着防止因工人伤亡的赔偿定价过高而对企业利益产生不当损害,其主要功效是防范企业遭受不公正待遇———确定“最高价”,这明明是偏向企业一方的政策措施。然而,政策制定者们却认为,确定人员伤亡的赔偿最高价有利于解决目前人员伤亡赔偿定价过低的问题,所维护的是工人一方的利益———这在逻辑上实在无法自圆其说。 最让人感到忧心的是:在工人整体博弈能力不强的前提下,这种“有上限无下限”的伤亡赔偿标准很可能让工人遭受更为不利的后果。“有上限无下限”的赔偿标准赋予了裁判机关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为权力腐败预留充分的空间。由于伤亡赔偿有上限而无下限,企业必然想方设法压低人员伤亡的赔偿标准,因此他们更加有动力通过权钱交易的方式与裁判机关结成利益共同体;而工人一方因为整体博弈能力不足,往往难以抵抗权力与资本联手形成的巨大合力;结果,“20年工资”的最高赔偿额就可能变成远离工人生活的美好传说。 早有人指出,工人伤亡的赔偿标准过低是导致恶性安全生产事故不断的重要原因,提高工人伤亡的赔偿标准是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良方。但是,无法理解的是,政策制定者为什么会选择用确定人员伤亡赔偿最高价的方法来提高赔偿标准?这种南辕北辙且具有高度政策风险的办法非但无助于维护工人权益,反而可能让那些无视工人生命的企业老板们大大松一口气。 其实,提高工人伤亡赔偿的最有效办法是确定伤亡赔偿的下限。一方面,只有确定了生命的“最低价”,才能防止工人生命的“贬值”;另一方面,伤亡赔偿有下限无上限,给予工人充分的博弈空间,有利于他们通过不懈努力逐步提高自己的生命价值,这才能够不断迫使企业经营者增加安全保障投入,从源头上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惟有如此,辽宁孙家湾矿难这样的悲剧才会尽早离开人们的视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