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给行政执法上“紧箍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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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00:50 辽沈晚报 | ||||||||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4月1日实施,旨在治理全省软环境 本报讯 首席记者孙泽锋报道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即将在4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特别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接受新闻舆论监督。 引人关注的是,这部条例的出台恰逢辽宁省政府向全省通报第二阶段75个软环境“硬
知情人士透露,这部新条例是有的放矢的,因为在此条例出台前,省政府已开始针对部分行政执法部门中存在的“软环境”问题进行整治。 按照省有关部门掌握的情况,许多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执法不严。行政执法部门超编、人员素质高低不一;有些地区将行政收费、罚款作为人员开支来源;个别执法人员利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罚款幅度大做文章,牟取私利;一些执法部门从局部利益、部门利益出发,以执法为名,频繁检查,无故处罚或重复收费现象还存在”。 新闻延伸 七类“禁区”碰上就严惩 事实上,这部新条例的许多内容,就是专门针对软环境“硬伤”而设置的。 新条例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资格、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要求: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违反法定程序;违法委托行政执法;野蛮、粗暴执法;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徇私枉法;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上述七类行为被确定为执法人员“禁区”,一旦出现都将受到严查。 限定执法时限 为了保证执法效率,新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许可、确认、裁决等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办结。未作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逾期不能办结的,在期满前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业内人士认为,如此详细的执法时限要求提高执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行政执法接受新闻监督 在共计45条的《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中,有接近半数的篇幅涉及行政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其中有19类行为将被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特别是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于影响重大的问题,应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行政执法建立过错追究制 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省、市、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组织评议、定期考核。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对执法中的过错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