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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回来家里住上陌生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01:38 京华时报

  作者: 邹桂来源:

  崇文区房管局违法变更承租人赔款9万元

  本报讯(记者邹桂)解除劳动教养回到家中,却发现房屋已被他人居住。田某为此将崇文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终审认定管理局违法变更了
田某的承租房,一次性给付田某住房补偿款9万余元。

  1992年3月16日,田某与崇文房管局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后因到外地工作,田先生将房委托父亲管理。1999年12月,田某父亲去世后还没来得及处理,田某就被有关部门劳动教养。2002年,被解除教养后田某回家后却发现房屋已由他人租住,为此将崇文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恢复租赁关系。

  法院认为,崇文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变更给他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但其在开庭过程中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认定,变更承租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在变更田某承租房时,房管局怠于履行职权,造成田某丧失使用权,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到房管局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天坛分中心为田某另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法院终审判决一次性给付田某住房补偿款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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