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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列车晚点赔偿不应该不明不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04:08 北京青年报

  2月17日,由上海开往南京的T722次城际列车晚点将近三个小时,引起了乘客的强烈不满,其中14名乘客因为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在该次列车上滞留四个多小时,他们提出了三个条件,一是列车长出面道歉,二是全额退票,三是每人赔偿现金500元。经过多方长时间磋商,最后南京列车段工作人员向14名乘客每人支付了200元的误餐费和交通费,并派专车把所有的乘客送回家中,才化解了这一纠纷。据了解,铁路方面因列车晚点而向乘客支付赔偿金,这在以往尚没有先例,无论从现实角度衡量,还是从法治社会的进程看,这一事件都具有
启发性。

  14名乘客长时间滞留列车的做法并不可取,但考虑到乘客维权的难度,以及铁路方面在一开始并没有做出积极应对,也就很难对乘客的“过激”行为做什么指责。在没有不可抗力影响的前提下,城际列车晚点的确损害了乘客的利益,其责任应该由铁路方面承担,虽然国家在列车晚点赔偿方面并无明文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铁路方面可以规避民事责任。从归责原则看,14名乘客终获赔偿是有积极意义的,它撬动了铁路方面始终以“没有法律依据”而拒绝晚点赔偿的僵局,也对纠纷各方提供了一种借鉴。

  值得玩味的是,纠纷解决之后,南京铁路分局有关人士专程向媒体解释称,乘务段给每位乘客200元钱既非补偿也不是赔偿,而是乘务段值班人员自发筹集的。这一解释的潜台词是,南京列车段的晚点赔偿只是一种临时的安抚措施,并不是政策性、制度性的赔付,同时也告诉社会,这样的做法是“下不为例”的。铁路方面之所以要做这样的解释,当然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如果乘客都以此案作为依据,向铁路部门提出晚点索赔,铁路部门将面临极大的经济压力。

  铁路部门一方面迫于乘客维权的压力不得不做出经济赔偿,另一方面又拒绝承认这一赔偿的正当性,这种“不明不白”的尴尬局面凸现了法律与现实之间的不对称。近年来,由于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而公共运输机构的服务质量还存在诸多问题,类似晚点赔偿的纠纷乃至官司便不断增加。从以往的情况看,出现晚点赔偿纠纷时,一般都趋向于“民间解决”,2002年春运期间,广深铁路就因特快列车晚点而向7名乘客赔付了作废的机票,但更多的晚点赔偿官司打到法院时,都以原告的诉求被驳回而告终。司法判决倾向于铁路,客观上不利于铁路运输部门提升服务质量,也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从长远来看,司法“不予支持”只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也会诱发更多的“过激”行为,T722列车乘客所说的“下车后就由不得我们了”就是这个意思。

  从完善法治、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而言,国家应尽快出台飞机、列车晚点的具体赔偿办法,依据民法、铁路法等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对各方的责任进行细化,确定赔偿金额,均衡各方权责,以维护企业和公众的合法利益。出台晚点赔偿办法不仅对乘客有好处,对铁路和民航改善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也是大有裨益的,还能避免因晚点纠纷给社会带来的巨大成本。这个问题久拖不决,有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作者:蔡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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