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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房屋 当心定金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05:4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见习记者江俊)市消协每年接待的众多涉及房地产投诉咨询中,大部分都与《认购协议》《认购书》有关。昨日,市消费者协会委托本报独家发布3·15消费警示:消费者认购新房或者二手房时当心定金陷阱。

  收取购房定金损害消费者权益

  市消协认为,购房的消费者在签订要求收取定金的《认购协议书》时,如果因经营者未提供全部信息参考,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来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会受到三方面的损害:

  一、中介公司违法收取定金。《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消协认为,一般情况下房屋中介机构无权按房屋价格收取购房者的定金,除非有房屋产权所有人的全权委托。

  二、对消费者隐瞒交付定金所担保的内容。由于已交定金,消费者迫于不退定金的压力,往往只能委曲求全,签订不平等的格式条款。这种《认购协议》加重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显失公平。

  三、不向消费者明示交付定金后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消协认为,依照法规,消费者要求终止认购或没有按时签约可能基于多种原因,如果是由于经营者责任,定金应当返还。如果不是因为不可归责于消费者、经营者的事由导致未能签约的,经营者应当将定金退还。而笼统地约定终止认购或没有按时签约就不返还定金,这种做法客观上隐瞒了导致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多种情况,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收取购房定金是霸王条款

  市消费者协会认为,房产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购房定金的行为,加重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显失公平,因此,房屋委托合同中有关收取定金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市消协通过本报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认购协议》交付定金时,要谨慎对待,不能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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