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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不被诬告前提是能够自证清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06:07 新京报

  如何保护被错告或被诬告公务员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是司法机关探索的课题。

  去年以来,辽宁省检察机关率先推出“正名”制度,还百余名被错告或被诬告者以清白。《新京报》昨日就此还发表《用公正和公开为被错告者“正名”》的社论。

  在国外,人们对官员进行最严密的监督,如完善财产申报、政务公开制度、责任追
究制度等,让其自证清白;而在国内,没有这样完善的监督官员的机制,加大了监督的难度却要检察机关证其清白,令人遗憾。

  假如,官员都一五一十地向民众公开了其财产的合法来源,谁还会无端地怀疑其收受贿赂?假如官员的每一个决策都能做到信息公开,能够接受必要的监督,民众还会怀疑其舞弊与渎职吗?错告也好,诬告也罢,这一切都源于官员没有向民众进行必要的公开,让民众放心。

  从另一方面讲,检察机关也无法证实官员的清白。

  我们知道司法的原则是无罪推定,凡不能证实有罪者皆认为无罪,司法只能认定有罪无罪,是一种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检察机关无法确认其构成犯罪,却不能保证其实质就是清白的:现实中不乏收受礼贿,而法律无能为力的情况。这说明在清白与否的问题上,法律不是万能的。如果勉强作出了认定,将会损害法律的尊严。

  现行体制下,普通老百姓只能认为凡不能证明官员清白处皆认为其不清白。笔者认为,清白与否是行政机关必须向民众回答的问题,而有罪无罪才是司法机关要解决的问题,如果检察机关要给某个官员以结论,也只能这样回答:在法律上我无法确认你有罪,但我无权回答你是否是清白的。所以,解决官员的清白问题,关键还在强调官员自证清白的义务:财产公开,信息公开,让民众知道是什么样的人,以什么方式为我们服务,让官员如同金鱼缸里的金鱼一样透明。

  □邹云翔(江苏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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