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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医保费捆绑征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06:1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肖建)成都市社保局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3月1日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其职工工伤保险费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捆绑,一并征收。

  工伤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受到工伤、职业病等后的合法权益。从3月1日起,缴费单位应按月预先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足额存入本单位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医疗
保险费账户,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通过该账户征收工伤保险费;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省医保中心的,从3月1日起,应当按时向市或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时预先将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足额存入本单位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账户。

  社保部门提醒市民,工伤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受到工伤、职业病等后的合法权益,按照缴费工资基数的0.6%、1.2%、2%三个等次征收,保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捆绑征收,并不会导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民多缴纳保费。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的,劳动部门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对其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部门将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补缴欠缴金额外,还将收取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劳动部门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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