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险医保费捆绑征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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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06:1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肖建)成都市社保局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3月1日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其职工工伤保险费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捆绑,一并征收。 工伤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受到工伤、职业病等后的合法权益。从3月1日起,缴费单位应按月预先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足额存入本单位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医疗
社保部门提醒市民,工伤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受到工伤、职业病等后的合法权益,按照缴费工资基数的0.6%、1.2%、2%三个等次征收,保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捆绑征收,并不会导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民多缴纳保费。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的,劳动部门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对其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部门将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补缴欠缴金额外,还将收取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劳动部门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