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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进入租赁业门槛降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07:32 潇湘晨报

  据新华社电商务部日前颁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的投资形式、审批程序、业务规则以及监管作出具体规定。该《办法》共23条,将于2005年3月5日试实施。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于租赁服务,我国应在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为此,商务部对原外经贸部《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
001年第3号令)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允许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二,降低了准入门槛;第三,转换管理模式。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地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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