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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只能减责不能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08:13 深圳商报

  广东高法和省公安厅出台《意见》,规定行人违规造成交通事故

  司机只能减责不能免责

  【本报广州18日电】(深圳商报记者古国真通讯员粤法新)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许多具体的制度均有较大的改变,该法施行
后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问题亟须解决。为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于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问题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行人违规造成事故的司机只能减责不能免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意见》区分几种情况,以交通事故责任为参照依据,对减轻比例的幅度作了明确规定。如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对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即使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也不超过90%。

  只有在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情形下,机动车方才能免责。

  法院裁定财产保全时可实行“证人担保”

  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保证案件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意见》提出:公安机关有责任要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而相应的,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如果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可提供财产担保,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其中“证人担保”是该《意见》的一项全国创举。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或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有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五大措施保证受害人尽早得到赔偿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亟须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为了加快案件处理进度,我省公安机关和法院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要及时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般应在将扣留的车辆返还给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前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二是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调解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做好调解工作,并制作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要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当事人之间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的协议书及其他有关材料,人民法院即可立案。四是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大部分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以缩短案件审理周期。五是对于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时或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认定其为各方当事人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果签订的民事合同,经审查该协议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可依法认定有效,并据此作出判决,以提高办案效率。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古国真通讯员粤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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