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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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09:34 法制日报 | ||||||||
广东出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意见 事故当事人可提供担保人 本报广州2月18日电(记者章宁旦法制播报记者邓君通讯员粤法新)记者今天从有关部门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
记者了解到,为了保障当事人能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意见》主要采取两大新的举措:一是公安机关在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应依法及时将肇事车辆予以扣留。对扣留的车辆进行技术检验鉴定后,公安机关在依法送达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时,应告知各方当事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返还机动车的时限,对于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或者虽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公安机关要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二是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如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可提供财产担保,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许多赔偿权利人往往很难提供相当于被扣车辆价值的财产担保,但如不对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又很可能使赔偿权利人在判决生效后得不到实际赔偿,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社会正义,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允许当事人以保证人担保的方式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保证人担保没有作出规定,但从立法目的来看,以提供保证人的方式进行担保,亦符合提供担保的目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运用,但应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广东是交通事故高发省份,去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约占全国的1/10。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许多具体的制度均有了较大的改变,但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而有些配套的法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需要建立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也尚未成立,因而在该法施行后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亟需解决。为及时妥善处理好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法院和公安厅通过广泛的调研和征求意见,制定了该《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