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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各类学校退学退费有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10:42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呼延思正)省教育厅、物价局昨日公布各级各类学校关于学生退学退费的规定,强调学生因故要求退学的,学校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时给学生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等有关文件规定:1.凡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在入学后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和三个月到第二学期一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分别按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10%、30%、50%和75%后
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入学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2.民办学校学生入学后因故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而要求退学的,在正式上课后一周内退学的,扣除一周的学费、住宿费,其余部分退还学生;在20天内(含20天)要求退学的,可扣除20%的学费和住宿费,其余部分退还学生;在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分别按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25%、55%、80%后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入学超过三个月的不再退费。3.公办及改制中小学校退学退费规定按设区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文件执行。文件规定,学生退费时间以本人正式提出书面申请退学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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