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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14:37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

  酒后驾车肇事肇事

  基本案情:2004年2月5日下午,肥西县北张乡三岗村村民汪邦林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三轮车回家,途经该乡彭圩村曹坊郢十字路口时,将骑自行车相对而行的马存群母女2人撞落路
边水塘中,随即三轮车也翻到水中,压到两人身上,致使母女2人溺水死亡。质疑:汪邦林被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汪邦林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其移送肥西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以同样罪名对汪邦林提起了公诉。被害人亲属得知情况后,来到肥西县检察院咨询,对汪邦林不认定交通肇事罪感到疑惑。对此,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作了认真的解答。评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交通事故的概念,即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简称为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可见,交通事故必须是发生在道路上的事故,这也是交通肇事罪构成的一个客观要件。那么道路又具体涵盖哪些内容呢?按照《条例》第二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具体规定: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而本案发生的事故是否在上述所指的公路上,是能否认定本案为交通肇事罪的关键。肥西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对此作出了认定,认为事发路段没有经过县公路主管部门验收,此路段虽能行驶车辆,却不是法律意义上所指的公路,因此不属有关道路交通法规调整的范围。由此可见,本案不能认定为在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就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认定。但汪邦林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检察机关据此对汪邦林进行了指控。2004年4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汪邦林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周云·(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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